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和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来本院就诊的患者,无论其国别、性别、经济状况、教育程度、民族、宗教、婚姻状况和付费方式,都享有以下权利。
(一)享有医疗救治、预防保健服务的权利。
(二)享有知道疾病诊断、病情进展、医生建议的诊疗方案、费用、相应风险、疗效及愈后的权利,对医生提出的诊断及治疗方案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。
(三)可以书面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您的代理人,代您行使相关的知情同意权利和诊疗选择决定权利。
(四)根据实际情况,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,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,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。
(五)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,但无权要求不恰当的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。
(六)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。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、会诊、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;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,必须取得患者同意方可在场。
(七)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方面的信息。
(八)按有关法规病历。
(九)在符合医院探视规定的情况下,指定来访者。
(十)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。
(十一)无论付费方式如何,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帐单,并得到合理的解释。
(十二)有投诉的权利,医院有关科室接待投诉并记录内容,告知已采取的措施。
二、良好的医患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、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的。理想的治疗效果,既要求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,也要求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一定的义务。患者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:
(一)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您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,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、既往病史、诊治经过、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,以便疾病得到及时的诊治。
(二)遵守医院的规定和制度,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安排,配合医护人员的工作。
(三)住院期间请勿擅自离开病区、医院及外宿,以免发生意外。由于擅自离开病区、医院或者外宿而引起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,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(四)需要进行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手术时,在医生充分告知的前提下,应履行签字手续。
(五)医院为无烟医院,医院内等候厅、走廊、办公室、厕所、楼梯等区域禁止吸烟。
(六)应及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,保障诊疗工作正常进行。
(七)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、购药、私自请医师来我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,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。
(八)确保安全,严禁在病区、病室内饮酒,严禁使用电炉、酒精炉、煤油炉、电饭煲、电暖气及其他家用电器;请远离热水瓶、电热水壶、过热的食品等容易烫伤的物品。
(九)病房为公共场所,患者个人的手提电脑、现金、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,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,防止丢失。若不慎丢失造成损失的,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(十)普通病人不得陪住,根据患者病情需陪护的,陪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患者。
(十一)不得擅自调节各类医疗仪器、设备,不得擅自摘除识别患者身份的腕带。
(十二)不要在地面湿滑时到处走动。同时保持病室内、水池旁、厕所、洗漱间、楼道地面干燥,有水渍时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及时清洁,防止滑倒、摔伤。
(十三)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权、人身权。
三、医院所有员工都有责任让患者了解其权利和义务。
四、医院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,以利于员工明确在保护患者和家属权利方面的职责和角色。